當我們容忍了彈窗廣告這么多年后,7月3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公眾征集意見。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錄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彈窗”是目前眾多網站的重要廣告模式之一,屏蔽廣告必定影響按點擊效果付費的廣告收入,這條規定恐怕對網站的廣告收入影響在短期內較為明顯。此外《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擬發布,也會為互聯網廣告市場帶來一些新的變革和趨勢。AdTime就來分析一下《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集意見稿的發布,會為互聯網廣告行業釋放出哪些新訊號,又會為行業帶來哪些利好。
利好原生廣告、移動廣告
彈窗廣告可算是互聯網廣告中比較強勢的形式,且手法略顯簡單粗暴,不過擁有強制觀看、強制曝光的特征,一直算是比較主流的投放模式,但大家都明白有曝光不等于有效果,大多數彈窗廣告并不能給人以賞心悅目的體驗,對于品牌推廣的效果并不能帶來更多正面影響。
在《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鼓勵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創新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互聯網廣告發展。那么對于能夠提升用戶體驗的原生廣告,作為一種讓廣告作為內容的一部分,植入到實際頁面設計中的廣告形式,以溫婉而智慧的形式出現,追求廣告的內容化和廣告內容與用戶的相關性,通過這樣的良性溝通,會帶來廣告主營銷效果、媒體商業價值、用戶體驗三方面的共贏。AdTime預見原生廣告將會獲得更多廣告主的嘗試與認可。
另外,原生廣告還會提升移動互聯網變現能力。傳統的互聯網banner、彈窗廣告,尺寸和展示空間是重要影響因素,與PC互聯網及傳統媒體相比,手機端在這方面并無優勢,而且用戶對手機的控制權很大,對廣告的忽略能力強,傳統的硬廣無法形成與用戶良好的互動。原生廣告與媒體內容融為一體,而創意和內容相關性成為關鍵,這毫無疑問將為移動互聯網的變現提供巨大利好。
互聯網廣告將用戶選擇權細化,廣告更加精準
從《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來看,除了彈窗廣告必須設置一鍵式關閉按鈕之外,辦法第十三條: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發布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后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也就是說用戶在使用網絡時有接受和拒絕接受向其投放廣告的權利,突出了未來互聯網廣告尊重消費者選擇權,并將選擇權進行細化的意義。
其實,關于互聯網廣告“選擇權細化”的問題在2013年就在美國引發過一次大的爭議。在2013年,谷歌推出的新廣告政策 “共同代言”遭到了用戶的抗議,雖然谷歌也對此作出解釋:是否參與“共同代言”,其實是用戶自主選擇的。只不過,用戶如果不修改自己共享的批準設置,就是默許谷歌在廣告中使用用戶的各類信息。其實“共同代言”觸犯的便是用戶的選擇權,你是否真的愿意做這樣的廣告,把自己的行跡暴露給其他人?即使廣告的對象是自己的朋友,你可能也不是每一次都愿意無條件分享的。更何況,對你來說,你可能根本記不得以往在哪些地方留下過“到此一游”的足跡,你也必定不會知道這種廣告會出現在哪里,又會被哪些人看到。
當然,有專家建議該辦法第十三條應該允許用戶選擇同意接收的廣告的類型,例如有的汽車愛好者是愿意看到汽車廣告的,辦法對于彈出廣告的限制也值得關注。對此也有網友表達了讓用戶自行選擇的意愿:@李陸林 我覺得像youtube那樣,看幾秒用戶自己決定關不關比較好,必定有些廣告是我愿意看到的,如果沒了廣告,網站也會少一大塊收入,不太好。
在大數據時代下,對于用戶選擇權的細化是一個推進互聯網廣告發展的重要之舉,并在一定程度上強調了互聯網廣告的用戶反饋機制。反饋機制的引入則會更加體現廣告的本質:對正確的人,以正確的方式,傳達正確而有效的信息,廣告則會更加精準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