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在國內興起的同時,針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盜用、攻擊等犯罪也不時發生。而在我國,互聯網支付機構被劃為非金融機構,不適用司法實踐中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特殊保護條款。這也導致竊取非金融機構支付賬戶和竊取銀行賬戶這兩種行為面臨的懲處力度完全不同,不少犯罪分子因此有恃無恐。對此,全國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建議,要從根本上提升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刑法應當將從事金融業務的支付機構視同金融機構,納入特殊保護的范圍,“嚴厲打擊針對支付機構的犯罪。”
互聯網支付機構的安全問題,首先要靠支付機構不斷完善自身的安全和風險控制體系。據了解,目前國內支付機構普遍對安全工作非常重視,國內網上支付的風險概率一般控制在萬分之幾的水平。支付寶等領先企業的風險率,甚至只有十萬分之一,遠低于國外同行1%左右的風險水平。此外,支付寶等企業還通過和保險公司合作,為用戶提供被盜全額賠付的保障,從資金層面對可能面臨的風險提供兜底保障。
不過,有資金的地方就有風險。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因為有利可圖,開始將注意力轉向網上銀行和互聯網支付機構。這場矛與盾的斗爭中,不法分子始終能夠占據主動。
賀強認為,除了依靠支付機構自身的力量外,我國的法律也應該給予支付機構更多的保護,以幫助支付機構減輕安全方面的壓力。
但當前互聯網支付機構的無奈在于,他們在遭遇這些犯罪行為時屬于“弱勢群體”。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同,被劃為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機構并不適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特殊保護條款。也就是說,針對互聯網支付機構犯罪的處罰,往往要比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犯罪的處罰輕很多。通過互聯網針對支付機構盜用資金所受的懲處,與攻擊銀行盜用資金相比,也完全不在一個量級。
因此賀強在提案中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與國務院法制辦共同研究完善刑法,將針對非金融機構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提升到與針對傳統金融機構相一致。
“非金融機構無論是業務性質、社會影響力以及在國民經濟體系中所發揮的作用,都已然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應當與后者一樣受到金融法律法規的保護。”賀強這樣說道。
誠然,互聯網支付機構正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例如,支付寶的業務范圍已經涵蓋水電煤繳費、信用卡還款、手機充值、理財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數億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市場交易規模達53729.8億,同比增速46.8%。不難看出,如果法律給予支付機構更多的保護,必將促使支付機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