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運營商“去電信化”的結局將是什么?答案顯然不會是“互聯網化”。“去電信化”概念的提出是在全球電信行業增長乏力,以及宏觀經濟不景氣的局面下,全球的電信運營商在面臨來自移動互聯網的替代性競爭壓力下,所做出的一種刺激性反應。
去電信化的背景:成功反被成功累
對去電信化這一話題的做出最完整闡述的是中國電信科技委主任韋樂平先生。在一次公開的演講中,韋樂平先生指出,從信息產業各環節利潤占比來看,電信制造行業和運營行業已經是整個信息產業利潤的最低端,占比僅有6%-7%。即使一直依附于運營商的SP和CP,利潤占比也達到了15%。
電信行業的傳統運營模式,比如對電信級服務的追求,對后向兼容的至善至美的追求造成的復雜技術和業務系統,帶來的高昂的運營成本和巨大的浪費,所以傳統電信運營商在面臨來自互聯網輕資產廠商的競爭時,原先引以為豪的電信服務質量體系,反而成了沉重的包袱。
當給自己帶來巨大成功的技術體制開始成為包袱的時候,說明這個行業到了需要變革的前沿。由于電信運營商在人們的溝通關系中,既不負責產生信息,也不負責加工信息,所以過去的百年以來,全球電信運營行業從業人員始終致力于追求可靠、再可靠的信息傳輸服務。
由此造成的技術和管理上慣性就是韋樂平先生所說的,電信運營商只善于做加法而不善于做減法。這是因為電信運營商為了保證電信級的服務質量,在把系統的設計的無以復加的復雜之后,已經沒有人能夠分得清楚每一個具體的技術功能需求的具體客戶價值所在。
所以我們也看到,電信運營商對人力資源的需求這些年來一直不斷膨脹。近百萬的運營從業人員在保障者日趨復雜和膨脹的電信業務系統的正常運轉。繼而,電信運營商也擁有者相比其他任何行業都復雜管理體系和層級結構。
依賴于獨特的技術體制,電信運營商的企業文化和管理文化,也對此做出了適應性的優化,比如韋樂平先生指出的零風險決策機制,比如漫長的匯報過程
“去電信化”中“電信化”的概念辨析
筆者有幸最近旁聽了北京郵電大學呂廷杰教授的一次公開演講,呂教授就談及了這個問題的本質,他認為去電信化之前,必須先弄清楚什么是電信化。
既然要去電信化,我們就需要研究運營商獨特的電信基因,即在思維、組織、文化和技術上,哪些是獨特的被“電信化”了的因素。
電信產業,作為典型的自然壟斷產業,其基本產業特征包括:
1)橫向的全程全網:通俗的說就會要完成跨地域的電信服務,必須依靠全網的配合,區域的的運營商不可能完成完整的服務
2) 縱向的技術強關聯:電信基礎網絡建設和運營與基礎電信服務密不可分。即網業強關聯,不能分離。
電信產業自從它誕生的那一天起,作為一個自封閉的系統,無論是技術還是業務創新,基本上都是屬于“圈子內”的事情。即使是由于橫向的全程全網的需要,國際電信聯盟作為技術驅動的最早的國際合作組織的成立,也沒有擺脫封閉的本質
由于這些技術特征的存在,電信運營企業的組織管理方式也是以金字塔式的行政命令層級式的形式存在,依靠卓越有效的命令傳遞系統和規范統一的技術管理體系,實現全程全網的業務和服務的一致性和統一性,以及無差異性。
這樣的技術體制也就決定了那些可能威脅全程全網運營安全的創新都會遭到這個組織機體的排異反應,而早晚被排除組織的體外。
故,筆者認為所謂電信化的本質,就是命令、統一、封閉、規范、一直、無差異,即以追求標準的高度一致和高度協調的行為一致,確保電信服務的有效和一致性交付而建立一起的一整套組織管理制度以及與之配套的企業文化。
用一個并不時髦的名詞,電信化是一種文化,這種文化,可以稱之為自耕農文化,自給自足是這個文化的核心特征。
這種自耕農文化的突出表現就是電信運營商近百年來,無論是從技術創新進步上,還是業務服務創新改善上,都是在自己封閉的圈子里,有條不紊的進行著,即使在管制機構的設置上,由于其專業性,在全球大部分國家都是由獨立于政府部門的監管機構進行管理。
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運營商與公眾之間,也并不是求助于法院的法律救濟,而是采取類似行業“私法”的方式解決企業與用戶的糾紛。
在數據業務出現之后,全球運營商的開放,也只是一種恩施式的合作。最開始那些增值業務在運營商看來都是些奇技淫巧的小玩意兒。至于體量與運營商相比根本不是一個數量級的合作者,更是沒有什么議價合作的資格。
因此,表現在與上下游的合作上,從文化上,被電信化了特征是表現為一種“地主家長式”的合作文化。這種地主家長文化,即把員工看做可以隨時行使“父權”的孩子加以管理,突出表現是僵化的績效考核體系,又把外部各類合作者看做是在自家地里打工的“短工”或者“長工”。
用一個精煉的詞來描述對外合作關系上,可以概括為:蓄奴主義。即通信運營商在思維方式上,習慣性的視自己為管理者,這種管理或者父權的思維來自于全程全網的技術體制慣性,也來自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性執法要求。這是一種電信運營商中心化的思維模式。
故,從意識觀念的角度,界定電信化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由于電信技術體制的特征使得電信運營商建立了一種類似“地主家長文化”的組織和管理體制,這是一種類似“全權無限責任”公司的運作模式,并據此建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業務、技術、服務體制。
去電信化的結局:互聯網化亦非運營商能承受之輕
誠如韋樂平先生所言,去電信化是一個漫長和復雜的過程。但是未來5到10年,又是一個必然的趨勢。
對電信運營商來說,在轉型的當下,其實有兩種思潮在涌動。一種是電信服務行業回歸到公用事業的地位,就像水電煤氣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但是即使是作為基礎公用事業,去電信化依然是個必然過程。
作為基礎通信服務提供商,在向公用事業轉型的過程中,需要去除那些復雜的功能特性和冗長漫長的流程管理機制,尤其是在過度承諾的服務質量上。
這必然是一個成本大幅度降低的過程,包括網絡、業務、服務和人員的一個系統性的優化過程。
出身于互聯網的輕資產公司以及工信部正在大力推進的民間資本進入電信行業的寬帶接入和移動轉售業務的公司,都不會承擔這樣的基礎電信業務的普遍服務。
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去電信化的一個可選命題是電信運營商的“公用事業化”。
但是,顯然,“公用事業化”的轉型前景,即意味著電信運營商的徹底的管道化。鑒于基礎電信網絡設施與基礎電信業務的強關聯性,以及隨著電信普遍服務任務的全球性的終結,這要求電信運營商及其管理者理性的認識到微增長時代已經來臨
去電信化的另一個選擇是互聯網化。
顯然,一個真正的電信運營商無論進行什么樣的自我改革,都很難成為一個真正的互聯網公司。這是有支撐彼此的基本技術體制決定的,也是由各自完全不同的生存和發展模式決定的。
基礎電信業務的普遍服務要求以及經濟和社會管制的要求,必然要求電信運營商承擔比互聯網廠商更多的義務和責任。
那么,當傳統電信運營商用自己的腳邁進互聯網的河水時,必然在制度運行成本上先天性的劣勢于互聯網公司。
如果把去電信化界定為互聯網化,或者如韋樂平先生所言將來電信運營商將向信息和娛樂領域延伸,筆者在贊同這個大趨勢的同時,亦需要提醒,從制度上,包括經濟和社會管制制度以及電信運營商自身的公司組織制度,都需要進行“去電信化”。
需要政府、運營商、公眾把電信運營商的互聯網業務從神壇上放下來,惟其如此,電信運營商才能真正的去電信化。
“去電信化”的過程是一個公用事業化和互聯網化的平衡過程。
去電信化,不是單純的互聯網化,而是一個電信運營商與政府管制機構在電信運營商的轉型過程中,把公用事業化與互聯網化作為變革長期趨勢,尋找在普遍服務社會保障與行業發展增長之間的平衡點的過程。
絕非單純的互聯網化的過程。
備注:原文發表在筆者中國電信業雜志產經專欄“志剛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