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是美國為滿足世界知識財產組織(WIPO)的需求于1998年頒布的,它使互聯網托管公司以及社交網類的服務提供商幾乎可以免受其用戶侵犯知識產權的牽連。《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通過美國國內立法的方式,對網上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2010年7月26日,美國國會圖書館修改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中的部分豁免條款,認可了對以iOS設備為代表的智能手機進行“越獄”行為的合法性。2012年10月,美國國會圖書館根據此前修訂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將用戶的部分行為定義為違法,其中就包括未經運營商許可的手機解鎖,和對平板設備的越獄。
在法案被修改和調整后,美國國會圖書館給予了用戶90天的緩沖期,而這一期限已經在昨天,也就是緩沖期的最后一天2013年1月26日到期。也就是說,從今天開始,除了官方以及運營商提供的解鎖行為之外,任何形式的對智能手機的私人解鎖行為都將屬于違法行為。這項新政策適用于1月26日以及之后購買的新設備,之前已經購買的解鎖設備將不會受到新政策的約束。
大多數的美國電信運營商都會采取鎖定手機網絡的方式來防止競爭對手的網絡可以在自家定制的手機中使用。由于不同運營商所提供的設備價格不一,有的甚至以低于1美元的價格出售設備,所以消費者可以利用《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來購買更加便宜的設備并且不需要更換電信運營商,而很多專門做解鎖生意的公司也因此法案而獲利,不過從昨天開始,最后的紅利期已經結束,私人解鎖行為將面臨被起訴的危險。
面對海外價格便宜的手機設備,國內很多人選擇通過代購等方式購買后在國內使用,這些手機一般都需要進行解鎖才能正常使用,隨著解鎖行為被視作違法后,今后在選擇購買海外手機設備尤其是解鎖機時,需要多加注意。
編注:雖然我們國家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越獄、解鎖的合法與否,但事實上消費者與設備商、運營商的購買合同是有所規定的。許多商家、用戶對越獄和解鎖“合法”振振有詞的緣由,即是美國的這部法案,“洋為中用”的意思頗濃,卻往往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越獄本身并無罪,但用來裝盜版應用卻是無恥的行為,再扣上一個“合法”的帽子就是更加無恥。而解鎖運營商綁約設備,本身就是違反了與運營商之間的合同,早已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