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感動中國人物“最美媽媽”吳菊萍微博稱自己不慎手機丟失,且報警后依然沒有得到重視,引起網民廣泛關注。有網友稱,建議警方像幫外國人找自行車一樣的態度找回“最美媽媽”的手機。筆者以為,當前對于“現金被盜”案件與“手機被盜”案件的區別對待是確實存在的,包括警方在內的各方都應該重視此事,我國法律也應該隨著高科技防盜手段的普及,完善相關條款,做到有法可依。
之前網易曾經報道,某璧山某市民在公交車上被盜1650元,便衣民警當即就行動并猛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海口一市民遭小偷砸窗盜竊,盜走價值4千多元的筆記本電腦和身份證等重要物件,報案后引起警方的重視。
警方的處理和反應速率值得稱道,現金、筆記本電腦等財物被盜,犯罪行為和性質非常明確,警方很快就會立案并采取行動;但是,面對同樣價值不菲,而且其中包含了大量個人隱私的智能手機,網友卻遇到了立案難、舉證難等問題,找回手機破費周折。
筆者還觀察到,除了“最美媽媽”吳菊萍,還有很多民眾遇到此類問題。比如北京一位手機用戶小李丟了部索愛手機,而且已經兩次收到了360手機衛士的換卡提醒短信后報案。警方在次找到了嫌疑人問訊,但嫌疑人拒不承認,直到360公司向警方提供了360手機衛士防盜功能的技術說明,警方立案受理。另外,還有市民經歷過手機丟失,報警但兩次不出警的情況,最終公安局長向市民道歉。
相比之下,現在一部手機少則一兩千,多則四五千,但丟失后卻沒有受到警察的重視和更多幫助。筆者認為,這主要跟警方的慣性思維以及手機丟失、被盜難以提供有效證據有關。事實上,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類似于遠程定位、換卡短信等高科技手機防盜功能的普及,用戶丟失手機找回概率越來越大。
另一方面,公民對于拾獲手機仍保有僥幸心理,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這也給警方的調查帶來了阻礙。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否則將構成不當得利。
具體到案件中,通過類似360手機衛士防盜得到換卡提醒短信,討要手機時,應該歸還,否則就構成了典型的“不當得利”。而如果手機的價值超過5000元,失主多次催要拒不交還的還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并違反《物權法》。
而對于盜竊行為,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盜竊數額超過1000元不滿10000元的,屬盜竊數額數較大,可以處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所以,廣大公民和警方都應該對以上法律法規有清楚的認識,同時筆者也呼吁將電子防盜產品明確列入證據范疇,這將大大提升警方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效率。
筆者認為,當前社會,手機的價值遠在普通財務之上,其中大量個人隱私無法用金錢衡量,甚至手機丟失還會引發“人格權”的問題糾紛。鑒于此,對于涉及隱私的物品的盜竊行為,是否應該有更詳細的法律條文規定(如更高的量刑處罰),以及對將高科技防盜產品列入舉證范疇,都將是我們目前面臨的問題,如果可以解決,也是我國司法進步的一個標志。
